1、鉴定材料预审
委托人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后,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供鉴定人审核,司法鉴定机构
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本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能力的答复。鉴定材料不能满足审核要
求的,鉴定机构宜及时提出补充提供的要求。
提供的鉴定材料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
病历及医学影像学资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
医学影像资料的预审参照 SF/T 0112 中有关外部信息审核的规定。
2、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
鉴定材料预审后拟受理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宜确定鉴定人并通知委托人,共同协商组织听取医患
当事各方(代表)的意见陈述。当事各方或一方拒绝到场的,视为放弃陈述的权利;鉴定人经与委托人
协商,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则继续鉴定。
3、鉴定的受理与检验
经确认鉴定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办理受理确认手续。
受理鉴定后,鉴定人宜按照 SF/T 0111 或 GA/T 147 的规定,对被鉴定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验
(包括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活体检验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4、咨询专家意见
鉴定人就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专家意见宜内部存档并供鉴定人参考,但不
作为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或其附件。
制作鉴定意见书
3、鉴定人综合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医患各方陈述意见、检验结果和专家意见,根据医学科学原理、临
床诊疗规范及鉴定原则,完成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并对鉴定意见负责。